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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市方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家渠希望有机化工厂、赵来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渠市方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希望有机化工厂,赵来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六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方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十区。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家渠希望有机化工厂。住所地: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来鲜,男,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家渠希望有机化工厂、赵来鲜的银行存款12258285.23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五家渠希望有机化工厂、赵来鲜与上述数额相适应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债权等各类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