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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守芝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芝,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马守芝,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0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军之妻张某(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06170186)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军之妻张桂英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