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宋小四与马金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四,马金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宋小四。被告马金标。原告宋小四与被告马金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小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骑行的电动三轮车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小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马金标骑行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