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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宋小四与马金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四,马金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宋小四。被告马金标。原告宋小四与被告马金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小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骑行的电动三轮车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小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马金标骑行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