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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剑华、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与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华,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45号原告:李剑华。被告: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华与被告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华在本院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剑华负担。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吉延东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