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三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宝全、姚再霞诉李运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全,姚再霞,李运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三初字第595号原告:李宝全。原告:姚再霞。被告:李运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全、姚再霞诉被告李运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全、姚再霞撤回起诉。诉讼费7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姝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