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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与程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程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程攀,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敏、吴品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抵押车辆,且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观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华强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