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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巢湖恒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恒源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77-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恒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巢湖市烔炀镇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8654151-0。法定代表人吴义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合巢路346号,实际经营地皖合肥市淝河路王大郢阳光上南怡园小区旁,组织机构代码14910986-4。法定代表人陆勤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4370元、执行费1015元,合计75385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743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5385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743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