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贾小侠、雍小庆申请执行雍虎庆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侠,雍小庆,雍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贾小侠,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雍小庆,男,汉族。系贾小侠之夫。被执行人雍虎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贾小侠、雍小庆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04)洋刑初字笫87号刑亊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雍虎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查本案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二申请人损失35338.59元(已执行2000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5338.5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雍虎庆履行执行款15338.49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至此,全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洋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文成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曰书 记 员 余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