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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涵执行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黄山与许文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许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涵执行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黄山,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许文新,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与被执行人许文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莆中民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文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文新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文新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文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336.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溢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