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青岛岩嘉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矿业(鑫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岩嘉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黄金矿业(鑫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青岛岩嘉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京岩,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黄金矿业(鑫汇)有限公司,平度市新河镇大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张炳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文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岩嘉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金矿业(鑫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岩嘉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岩嘉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邮寄费60,合计2353元,由原告青岛岩嘉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月纯陪审员 王风宽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月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