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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李长根与资溪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长根;资溪县人民政府;熊印生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城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李长根,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被告资溪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周亮平,男,该县常务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邹春武,男,资溪县森工局书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明,男,资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熊印生,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溪县。 原告李长根不服被告资溪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并向被告资溪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熊印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长根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需补充证据,故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长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晓凌 审 判 员  曾艾雪 人民陪审员  彭应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