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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委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与任海军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任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委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被执行人任海军,男性,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与被执行人任海军行政一案,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于执行依据生效日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海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任海军偿还行政款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财产所有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拟执行标的金额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