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国举、陈光锋与熊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熊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陈某1。原告陈某2。被告熊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陈某2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被告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