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雨笙与李保保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笙,李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李雨笙,男,199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尹娟,女,西航公司50车间职工。被执行人李保保,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00786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保银行存款725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