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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雨笙与李保保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笙,李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李雨笙,男,199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尹娟,女,西航公司50车间职工。被执行人李保保,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00786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保银行存款725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