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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李商保字第13-1号 申请人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胜任,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曾连生,职务经理。 申请人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郭国贤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保全及担保措施应予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郭国贤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产一处的查封。 审判员 慕 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