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卫宝田与卫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宝田,卫宾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卫宝田,男,汉族,1932年2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卫宾成,男,汉族,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卫宝田与卫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宝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卫宝田负担25元。审 判 长 肖 鹏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代理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