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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行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林良与王学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王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林良,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王学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学文自动履行义务,同时负担案件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王学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良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