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执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申请复议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瑞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玉华,孙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高执复字第7号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负责人刘宁,行长。被执行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瑞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玉华,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孙文红,女,汉族,1966年10月31号生。利害关系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迪庆分公司。负责人汤维凤。利害关系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负责人汤维凤。利害关系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施工队。负责人张学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申请执行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瑞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玉华、孙文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迪庆分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施工队提出执行异议,昆明中院作出(2013)昆民执字第284-3号执行裁定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3月,昆明中院依法进行诉前保全,查封了田玉华、孙文红名下的房产及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2013年7月14日,昆明中院作出(2013)昆民四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33492.15元(截止2013年3月25日止含利息、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6.56‰上浮50%计算),并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二、云南瑞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玉华、孙文红对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云南瑞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玉华、孙文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昆明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分别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公司将被执行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工程款扣划至法院。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施工队要求法院解除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款项的查封,归还异议人。理由为:分公司及施工队与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双方约定,每年向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剩余工程款归我方,我方组织人员施工,自负盈亏,款项为劳务费,与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昆明中院认为,应先执行保全查封财产以及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再裁定执行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同时应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裁定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迪庆分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施工队的异议成立。本院认为,昆明中院受理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迪庆分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云南华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施工队执行异议案,仅对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执行顺序作了说明,未对协助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及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说明。昆明中院的执行裁定内容与异议请求不符,基本事实不清,因此,本院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昆民执字第284-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撤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执字第284-3号执行裁定书。2、发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维军审 判 员 闵 义代理审判员 邹 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