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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池美香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210号罪犯池美香,女,1976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3日作出(2001)岩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美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以(2003)闽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龙新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美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前罪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以(2006)榕刑执字第1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8年8月12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38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0年10月18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72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88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池美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池美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池美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池美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美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3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