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方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饶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农民;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被上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辩护人叶阳,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刑诉字(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俊秀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及其辩护人叶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与同村村民方某戊、方某丙等人因横山村方家岭“尖山底”山地产权产生纠纷,经横山村支部副书记余某和副书记周某调解未果。后在横山村委会门前路边,方仁金和方某丙发生争吵并拉扯,方某戊见状上前将方仁金推倒在地,致使方仁金头部受伤。方仁金从地上爬起来后听方某丙说,“白天随便你怎么搞都不怕你”后,也说“你不要兴,我总会料理你们的”。双方散开后方仁金打电话给儿子方光伟说其今天被方某丙、方某戊父子打了,头都打破掉了,他们狂得很,你从德兴回来不管几点钟都尽快来横山一趟。被告人方某甲也打电话将方仁金被打了一事告诉其儿子方兴份,要方兴份回家。下午四时许,余某、周某得知方仁金受伤后即前往方某甲家中看望方仁金,并问方仁金、方某甲有何要求,方某甲、方仁金提出要对方道歉并出医药费,随后,余某、周某到方某丙家做调解工作。下午5时30分许,方光伟叫了10余人共四辆轿车来到方某甲家,见其父亲方仁金头部受伤,其和叫来的人到车上拿了事先准备好的刀、钢管先往方某丙家冲,手持斧子的方兴份,被告人方某甲等人亦往方某丙家冲。方光伟、方兴份等人在方某丁房屋大厅处将方某丁、方某戊打伤;在方某丁家门口,被告人方某甲持木棍将方某丙头部打伤;方仁金持锄头棍将祝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方某丙伤情为轻伤一级;方某丁伤情为轻伤一级;方某戊、祝某伤情均为轻微伤。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方某甲接到上饶县公安局罗桥派出所接受调查的电话后,自行到罗桥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方某甲家人先期支付方某丙等人医疗费10万元。2015年1月26日,上饶县罗桥街道办横山村委会召集方仁金等人与方某丙、方某戊等人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方某甲和方仁金、方光伟、方兴份、方仁雪、方仁旺赔偿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祝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1万元(含先期偿付10万元)。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祝某出具谅解书,请求不再追究方某甲等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上饶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照片;上饶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照片;视频影像视听光碟;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余某、周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方某乙、郭某戊、冯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祝某陈述;同案人方仁金、方光伟、方兴份、方仁旺、方仁雪供述;被告人方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及其家人与被害人本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山林权发生纠纷后,被害人方某戊致伤方仁金虽然有过错,但村干部已在着手处理中。被告人方某甲见被害人不主动道歉赔偿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斗殴,并持棍将被害人方某丙的头部打伤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在接到公安干警要其接受调查的电话后,自行到罗桥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其当庭认罪,应认定为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永南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