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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陈甲,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利民镇五里堂村。被告陈乙,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甲承担。审 判 长 马 雷人民陪审员 宋 丽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