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长巡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俞凤生、钱永良与钱永良、方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凤生,钱永良,方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长巡商初字第74号原告:俞凤生。委托代理人:薛莉。被告:钱永良。被告:方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凤生与被告钱永良、方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凤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俞凤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马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鑫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