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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鹏”,湖南省新邵县人,农民,住新邵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由本院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刘某甲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艳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牌号为云A×××××的奔驰小车搭乘其父亲刘某乙等人从新邵县坪上镇驶往冷水江市城区。15时40分,刘某甲驾车途经冷水江市金竹山镇太平村移民新区地段时,以70多公里的时速在慢车道超越左边快车道上的一辆皮卡车,正遇上被害人王某甲从皮卡车前方横穿马路。因刘某甲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路人横穿马路未采取有效避让方式,制动不及,导致车头撞上王某甲,造成王某甲颅脑受损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边的群众报警,被告人刘某甲下车查看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110指令赶到现场,将刘某甲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重型颅脑损失致呼吸停止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向冷水江市交警大队交付20万元的交通事故保证金,并另行支付给被害人家属2.5万元的医疗费。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达成安葬协议,刘某甲从保证金中先行赔偿并支付被害人家属5万元安葬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户口证明、冷水江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书、领据、领条、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费押金收款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黄某、肖某、刘某乙、谢某、易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新邵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刘某甲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新邵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刘某甲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所提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刘某甲应当持本判决书原件到湖南省新邵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思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