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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卞永金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503号罪犯卞永金,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永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卞永金非法经营、强迫交易、赌博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卞永金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4.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4.4分,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永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至2015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