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鄄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丽与葛玉法、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葛玉法,王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李丽。被告葛玉法。被告王瑞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与被告葛玉法、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文起审 判 员  郭利荣人民陪审员  常保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秋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