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丽与葛玉法、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葛玉法,王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李丽。被告葛玉法。被告王瑞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与被告葛玉法、王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文起审 判 员 郭利荣人民陪审员 常保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秋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