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茌平县森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莘县武阳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森正木业有限公司,莘县武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森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被执行人:莘县武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莘县武阳物流有限公司存款78620元过付。此案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法执字第3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