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廖传桂与梁灿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桂,梁灿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72号原告廖传桂,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717。委托代理人区仕婷,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灿高,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9。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26271。负责人邓少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汉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案件程序:原告廖传桂诉被告梁灿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霍沛莹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传桂及其委托代理人区仕婷,被告梁灿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538.6元、误工费12100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认定以下是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7月20日,梁灿高驾驶的粤E×××××号客车沿佛山市佛山大道快捷汽配市场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遇廖传桂驾驶的粤Y×××××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韦天礼)沿佛山市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廖传桂、韦天礼受伤。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灿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廖传桂、韦天礼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2年7月21日至9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足第3.4跖骨骨折;2、右足皮肤挫裂伤;3、右肘、右膝部挫擦伤,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2012年10月29日,原告伤情经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粤E×××××号客车所有人为梁灿高,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仅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下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庙民初字第249号】,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维修费合共85675.96元。2013年1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保险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赔偿原告68000元(包括医疗费3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441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129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三、被告梁灿高向原告垫付的费用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四、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各方就本案交通事故纠纷互不追究;五、受理费971元由被告梁灿高负担。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并制作(××)××庙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告保险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向原告履行赔付义务。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原告分别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永安医院、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佛山市禅城区向阳医院口腔医院多次门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发票75份。赔偿责任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关于(××)××庙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于(××)××庙民初字第249号案诉讼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其双方有调解权限的诉讼代理人签名确认,调解内容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该案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原告本案诉请的医疗费。(××)××庙民初字第249号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已对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作出赔偿,而残疾赔偿金的依据是原告的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应当是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的情况下评定,原告既已在(××)××庙民初字第249号案中依据伤残等级主张残疾赔偿金,即视为原告已治疗终结,故本院对原告本案中诉请的医疗费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本案诉请的误工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误工费为(××)××庙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产生的误工费,而在该案中已调解的残疾赔偿金实际上已包括了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传桂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廖传桂负担(受理费原告申请缓交,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廖传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珠萍书 记 员 陈珊珊附件: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原告:廖传桂送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4号京禅大厦5楼联系人:区仕婷联系电话:1333642****被告:梁灿高送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东星村新村15巷3号联系电话:135393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