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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吴明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吴明军,黄美华,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卫平,李樟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负责人王贞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新长、方鹏。被告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军。被告吴明军。被告黄美华。被告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被告周卫平。被告李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告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吴明军、黄美华、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卫平、李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泉人民陪审员  毛毓菲人民陪审员  方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