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翠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914号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欧锦园B栋1302。负责人:翁海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锋,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甲字26号。法定代表人:席江宏,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吕翠珍。委托代理人:陈龙,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吕翠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75元由原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