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莹诉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李莹,男。委托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文,女。委托代理人师少帅、师丽萍,宝鸡市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诉被告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李莹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