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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莹诉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李莹,男。委托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文,女。委托代理人师少帅、师丽萍,宝鸡市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诉被告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李莹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