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泗阳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038号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卫家塘村。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昌来,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泗阳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住泗阳县黄河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钦隆,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泗阳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昌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阳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但至今尚欠873233元工程款未付。现请求被告泗阳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3233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泗阳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873233元工程款。因经催要该款未果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据、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被告出具的欠条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3233元。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款87323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66元,由被告泗阳陈老六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12元。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婉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