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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冯亚娜与冯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冯亚娜,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冯广,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娜诉被告冯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亚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