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冯亚娜与冯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冯亚娜,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冯广,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娜诉被告冯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亚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