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蔡志华、蔡志忠等与吕志乾、万其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华,蔡志忠,蔡志芳,蔡志珍,蔡志燕,吕志乾,万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蔡志华,男,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蔡志忠,男,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蔡志芳,女,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执行人蔡志珍,女,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执行人蔡志燕,女,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吕志乾,男,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万其义,男,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蔡志华、蔡志忠、蔡志芳、蔡志珍、蔡志燕与被执行人吕志乾、万其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