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马西端与刘子耀、张广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端,刘子耀,张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马西端。被执行人刘子耀。被执行人张广利。本院在执行马西端与刘子耀、张广利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法执字第14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