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起新与黄佩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起新,黄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郭起新。被执行人:黄佩群。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佩群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起新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5元(其中赔偿款1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佩群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交纳本案的执行费50元。为此,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仕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