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行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李良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李良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善行审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全凤根。委托代理人殳奇佳、瞿经纬。被执行人李良均。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被执行人李良均不履行其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6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为:2014年6月13日19时50分许,被执行人李良均驾驶浙F·95E**小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从嘉兴汽车北站载客3人到嘉善县西塘镇,双方约定运费每人20元(未收取),在西塘景区牌坊处被查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李良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69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决定书同时向当事人告知了如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4]3304215120140046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李良均罚款人民币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骏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