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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县国土局与鲁重德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无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鲁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阳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开,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鲁重德,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重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5月擅自占用仁风镇某村设施农用地414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4日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R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1、退还非法占用的谷家村设施农用地414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对当事人的违法用地行为处以8280元罚款。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R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鲁重德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退还非法占用的仁风镇某村设施农用地414平方米。三、被执行人鲁重德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缴纳罚款8280元。四、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拆除及退还土地部分,由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鲁重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霞审判员  王德轩审判员  卢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