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589南安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戴某某一审你吃的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南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区柳新路1号(南安市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洪文伟,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戴某某,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南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某某、戴某某计划生育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南计生征决字(2013)第163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执审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戴某某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37590元,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两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589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戴某某的银行账户。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南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该局经审批同意被执行人张某某、戴某某分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137590元,二被执行人也已履行了缴纳第一期款项80000元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并暂缓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本合审 判 员 何朝晖代理审判员 张春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