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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程娥与温州海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娥,温州海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9号原告:程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小宝。被告:温州海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晓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永斌、夏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娥与被告温州海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娥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娥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程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