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陆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05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景锋,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志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林景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傍晚,被告人陆某在本区南岗街xx路“xx休闲会馆”桑拿时,将被害人肖某放置在储物柜内的iphone5s手机1台盗走(价值3208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9日,被告人陆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肖某26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盗手机发票、谅解书、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家里有母亲、妻女需要照顾,其所在社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能对其进行监管,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有犯罪前科,虽依法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陆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具有相应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被告人曾经犯罪的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不宜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轩白莲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