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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川申请执行张继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川,张继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李川,男,汉族,三台县潼川镇居民。被执行人张继尧,男,汉族,三台县西平镇居民。本院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49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继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继尧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继尧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