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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民小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翟永利与孔祥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永利,孔祥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小额字第213号原告:翟永利,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孔祥文,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翟永利诉被告孔祥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内无法结案,故裁定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代理审判员  卜宪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