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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高武与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武,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高武。委托代理人叶敬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路南华夏路东。法定代表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武与被告新天翼江苏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高武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