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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执行人邢某,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衡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衡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