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28-2号申请执行人肖玉华与被执行人神农架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鄂松滋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接受松滋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有62万元借款未支付,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5851元、申请执行费15400元。现申请执行人肖玉华以已与被执行人神农架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松滋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高 光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开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