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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于敏与刘燕、李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敏,刘燕,李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81号原告于敏,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燕,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文彬,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敏与被告刘燕、李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敏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燕、李文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80元,由原告于敏负担。审 判 长  张广俊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巩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