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于敏与刘燕、李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敏,刘燕,李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81号原告于敏,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燕,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文彬,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敏与被告刘燕、李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敏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燕、李文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80元,由原告于敏负担。审 判 长 张广俊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巩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