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梅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拳 判 决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01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某甲,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7日经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马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00447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梅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素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梅某甲及其辩护人马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7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梅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206线西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840KM+415M处时,撞到前方郭某丁骑行的自行车,二人均倒地受伤。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丁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梅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判认为:被告人梅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以被告人梅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梅某甲上诉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畸重,请求改判。其辩护人另提出,二审期间梅某甲亲属经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对梅某甲表示谅解,请求改判并对梅某甲宣告缓刑。检察机关提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针对辩护人提出梅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建议二审核实后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伤情介绍,现场勘查及事故车辆勘验笔录(含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梅某乙、郭某甲、蒋某、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郭某丁的陈述,上诉人梅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上诉人与辩护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二审期间,梅某甲亲属经与被害方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对梅某甲表示谅解。本院认为:上诉人梅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撞上他人骑行的自行车,致对方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梅某甲归案后虽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当庭没有认罪,且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对梅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二审期间梅某甲因其亲属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请求对梅某甲宣告缓刑,检察机关也建议处理,故对梅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00447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梅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骆 涛审判员 秦 玉审判员 孙洪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亮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的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