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胡敦美与刘君明、青岛金昌利房屋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敦美,刘君明,青岛金昌利房屋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敦美。委托代理人张蕴慧、李沙沙,山东国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君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昌利房屋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胡敦美因与被上诉人刘君明、青岛金昌利房屋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晓、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27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胡敦美。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徐 晓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