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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1449唐钧诉四通建筑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唐钧。委托代理人蒙利斌。被告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钧诉被告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保全费3505元,共计8390元,由原告唐钧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