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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袁爱珍与邱惠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爱珍,邱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730号申请执行人袁爱珍,居民。被执行人邱惠恒,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爱珍与被执行人邱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惠恒共有被执行案件6件,被执行标的611975元,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袁爱珍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通过进行银行、龙岩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龙岩市国土局、福建省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邱惠恒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37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更多数据: